建设工程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施工方 一、合同范围
1、 本次合同范围:为位于东鼓楼村南新村内编号为51号、52号、53号54号,面积为东西48米,南北17米的建筑(住宅)施工。 2、 合同具体范围如下:
(1) 围墙的砌筑和围墙的外墙砖粘贴工程:按新村的外墙装潢饰要求施工。 (2) 院内的铺砖工程:按新村及甲方的要求施工。
(3) 混凝土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包括:地梁(正房及院墙地梁)、横梁、防震拄、前梁、屋面及屋顶的浇铸。
(4) 钢筋工程:钢筋、预埋构件的连接安装按国家施工标准完成。
(5) 屋面工程:屋面保温、找坡、找平及面层,屋面排水工程按国家施工标准完成。 (6) 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止水带等所有防水按国家施工标准完成。 (7) 主体外装修工程:按新村的外装潢要求施工。 (8) 砌筑工程:砌体按按国家施工标准完成。
(9) 房屋内墙工程:地面:全部为毛地面,卫生间做防水;所有墙面为混水墙。 (10) 渗水井工程、化粪池工程按甲方的施工要求完成。
3、本合为轻包工程,甲方、乙方(施工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后,工程每平米施工费为人民币120.00元。本合同施工费总价按房屋实际施工面积乘以每平米施工费120.00元并加上围墙的砌筑工程、围墙的外墙砖粘贴工程的工程款3000.00元的总合计算。工程每平米施工费单价包括以下工程价款: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主体外装修工程;砌筑工程;渗水井工程、化粪池工程;房屋内墙工程;院内的铺砖工程。如上述项目的部分在实施过程中由其他承包商负责提供服务,则按相应金额扣除施工费价款。
4、围墙的砌筑工程、围墙的外墙砖粘贴工程的工程款为人民币3000.00元。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工程、或停止施工,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工程质量标准
1、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新村建设要求;
2、因乙方的原因,使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质量未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新村建设要求,甲方有权视工程质量的缺陷问题扣除乙方相应的工程款。 三、工期及进度要求 1、 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
2、本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该竣工日期是指本工程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已按甲方要求完成。
4、 因乙方的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时完成,依据经甲方、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工期目标,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额度为合同总价3‰的赔偿金。 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按以下列方式支付:
1、甲方在乙方人员及设备进入现场后,在3日内支付乙方施工款的 %。 2、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 %。 3、主体外部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 %。
4、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本工程已经为甲方接受,并经过甲方及其他验收方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 %。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甲方保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壹年后如未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乙方。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则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扣除相应的金额。 五、其他
1、 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关于增加施工价款的要求。 2、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乙方在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保修期限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3、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垃圾的清运,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若此部分内容由其他承包人完成,则相应费用从合同价款内扣除。
4、 乙方应承担除政府部门明文规定由甲方缴纳以外的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及与本工程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一切税项、费用或收费。 七、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未在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施工费时,则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记息。超过30天以上时,施工人有权暂停履行后续阶段工作, 乙方责任:
1、按约定的日期竣工、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保证安全,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造成的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按市场价格提出索赔。
3、甲方所有建筑材料进场后,交由乙方管理使用,同时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损毁由乙方负责赔偿,保管费用由双方负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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