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求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2、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应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3、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6、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7、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8、工程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9、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10、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3、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并参与质量问题投诉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4、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5、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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