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强化质量管理力度,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实行日常及月、季度工程检查工作,使每一个施工者和管理者严格执行
规范、标准,消除和杜绝质量通病。工程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试验室设备是否齐全,检测仪器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2、查质量管理人员、检测试验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岗位是否配足并能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合同要求规定的数量及质量要求进场,并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
3、查是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4、查施工中的质量通病、常见病、多发病。如砌筑工艺、砼外观质量、“三背一部”的处治,高边坡、高路堤和半填半挖施工,压实度,填料等方面出现的质量问题。
5、查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现场质检人员的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履职尽责情况。
6、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措施是否落实。
7、查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凭证,质量评定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8、查监理工程师的履职情况,定期对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进行评比。
9、查完成工程质量评定的有关工作,组织质量管理经验交流。 10、查施工中是否严格按施工图纸或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11、查工程材料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12、查工程开工、隐蔽工程检验,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13、查施工单位工程施工所采取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工艺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进度、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的要求,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
14、查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质量管理和质量行为下达工作指令,施工单位是否认真执行。
15、查工程变更项目是否属实,理由是否充分,变更增减数量是否真实。 16、查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在工程计量、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质量等方面有无弄虚作假或串通欺诈业主的行为。 17、查施工单位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18、查施工过程中,施工有无安全保障措施、工程本身有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参建各方密切配合,建设单位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办法或意见,并把检查、处理结果每月及时上报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情况及是否落实将作为工程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安全、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建设单位应建立综合考核评比制度,按照阶段目标进行不同阶段的劳动竞赛,每季度组织一次劳动竞赛评比活动,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环境保护、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分,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表彰、处理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法(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奖励基金来自合同违约处罚金。
对受奖励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授予“目标劳动竞赛优胜(先进)单位”或“目标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先进)单位”奖牌,并通报表彰。 检查评定结果为工程质量较差,或阶段目标计划位完成的施工单位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建设单位报请省、市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市重点办,视情况给予处理和通报,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十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施工单位采取了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处理完善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并把处理结果报备项目办。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3、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修补缺陷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处理
无论何时,一旦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应按如下程序及时处理: 1、总监办收到施工单位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令施工单位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详细情况,审核施工单位的书面处理方案,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业主。
2、总监办商业主后组织业主、设计、施工单位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第四十三条 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工程师、业主办逐级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理。
2、业主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业主审批。
3、对破坏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出现质量缺陷、一般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按照《莆田市普通公路工程违约行为处理标准》给予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1.莆田市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违约行为处理标准。 2.莆田市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违约行为告知单 3.莆田市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违约行为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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