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检测项目与内容 号 一 总体布局检查表 依据 情况 实际 结论 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GBZ1-2010 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第5.2.1.1条 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 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工序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GBZ158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度。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GBZ1-2010 第5.2.1.3条 2 3 GBZ1-2010 第5.2.1.4条 4 GBZ1-2010 第5.2.1.5条 5 6 7 8 GBZ1-2010 第5.2.1.6条 GBZ1-2010 第5.2.1.7条 GBZ1-2010 第5.2.1.8条 GBZ1-2010 第5..2.1.9条 GB50187-93 第4.1.6条 GB50187-93 第4.1.6条 GB50187-93 第4.1.7条 GB50187-93 第4.3.1条 GB50187-93 第4.7.1条 9 10 11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12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13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 1
14 15 16 17 入口、 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应根据工业企业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或分区布置。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 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上风方位,厂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 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GB50187-93 第4.7.2条 GB50187-93 第4.7.4条 HG20571-95 第2.2.1条 HG20571-95 第2.2.2条 18 HG20571-95 第2.2.3条 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HG20571-95 19 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第2.2.4条 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厂内铁路线群一般应集中布置在后部或侧面,避免伸向厂HG20571-95 20 前、中部位,尽量减少与道路和管线交叉。铁路沿线的建、第2.2.5条 构筑物必须遵守建筑限界和有关净距的规定。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HG20571-95 21 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第2.2.6条 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22 23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循环水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变配电装置冬季风向频率的上风附近,并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距离。 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新建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同商定。 生产工艺、设备布局检查表 HG20571-95 第2.2.7条 HG20571-95 第2.2.8条 HG20571-95 第2.2.8条 HG20571-95 第2.2.9条 HG20571-95 第2.2.10条 24 25 26 二 2
1 2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GBZ1-2010 第6.1.1.2条 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 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储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进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和有毒气体的管道。 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检测报警点应根据GBZ/T223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能释放剧毒、高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报警点。 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GBZ1-2010 第6.1.1.3条 3 GBZ1-2010 第6.1.2条 4 GBZ1-2010 第6.1.3条 5 GBZ1-2010 第6.1.4条 6 GBZ1-2010 第6.1.5条 7 GBZ1-2010 第6.1.6条 8 GBZ1-2010 第6.1.6.1条 9 GBZ1-2010 第6.1.6.2条 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最高容许浓度)或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1/2,无PC-STEL的化学10 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11 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12 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GBZ1-2010 第6.1.6.3条 GBZ1-2010 第6.1.7条 HG20571-95 第2.3.2条 3
13 14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HG20571-95 第2.3.3条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HG20571-95 第2.3.4条 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HG20571-95 第2.3.5条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15 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三 辅助用室检查表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1 以及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辅助用房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2 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3 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3级的车间宜在4 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的车间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宜由更衣室、浴室和管理间组成。 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淋浴器的数量可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0计算。 表10 每个淋浴器涉及使用人数(上限值) 车间卫生特征 人数 1级 3 2级 6 3级 9 4级 12 GBZ1-2010 第7.1.1条 GBZ1-2010 第7.1.2条 GBZ1-2010 第7.1.3条 GBZ1-2010 第7.2.2.1条 GBZ1-2010 第7.2.2.2条 5 4
注:需每天淋浴的炎热地区,每个淋浴器使用的人数可适当减少。 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6 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盥洗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1计算。 7 表11 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1、2级 3、4级 GBZ1-2010 第7.2.3.3条 GBZ1-2010 第7.2.4.1条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人) 20~30 31~40 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8 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9 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10 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一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是与蹲位的数量相同。 GBZ1-2010 第7.3.4.1条 GBZ1-2010 第7.3.1条 GBZ1-2010 第7.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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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检查表(2)
序检测项目与内容 号 三 建筑卫生学检查表 Ⅰ 采光及照明 1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选用适宜的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灯具。 在潮湿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在高温工作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在粉尘工作场所,应按粉尘性质和生产特点选择防水、防高温、防粉尘、防爆炸的适宜灯具。 在含有可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及防爆开关。 化工装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布置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GBZ1-2010 第5.3.1条 GBZ1-2010 第5.3.5条 GBZ1-2010 第6.5.4条 GBZ1-2010 第6.5.4.1条 GBZ1-2010 第6.5.4.2条 GBZ1-2010 第6.5.4.3条 GBZ1-2010 第6.5.4.4条 GBZ1-2010 第6.5.4.7条 HG20571-95 第4.5.2条 GB50034-2004 第3.2.1条 实际 依据 情况 结论 2 3 4 5 6 7 8 9 10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Ⅱ 采暖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11 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工业企业采暖的设置、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按照GB50019,根据建筑物的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12 源及环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GBZ1-2010 第6.2.2.1条 GBZ1-2010 第6.2.2.4条 6
设置采暖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不宜设置全13 面采暖,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通风及空气调节 Ⅲ GB50019-2003 第4.1.6条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自动化、机械GB50019-2003第5.1.2条 化,并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对生产过程14 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散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应首先满HG/T20698-2009第5.1.1条 足生产安全的要求,设计控制污染源的局部机械通风;15 无条件设计局部机械通风时,应设计自然通风或全面通风。 16 控制室应设置空气调节 四 职业危害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查表 Ⅰ 防尘防毒 HG/T20698-2009第7.1.1条 17 18 19 20 21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危害因素;对于工艺、GBZ1-2010 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第6.1.1条 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部分) 毒、通风措施控制,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的要求。 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GBZ1-2010 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当第6.1.1.3条 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GB50019-2003 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第6.1.5.2条 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联系的泄漏报警装置。 散发有毒有害设备的尾气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大气。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引至GBZ/T194-2007 第6.3.6条 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高度。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工艺过程应加以密闭,当无法采用密闭或半密闭的装置时,应根据生产条件和换风GB6514-2008 第6.2.3条 效果分别采用侧吸式、伞形式、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 Ⅱ 防噪声与振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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