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理》以及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的烟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烟火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内容。
第四条 烟火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环境保卫处实施具体管理,公司财务、生产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实施协作管理。
第五条 凡公司生产区、库区等以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区域,均为禁烟区,并应设立禁烟标志。
第六条 在册员工、临时工及外来公司办事人员的烟火管理按照谁用工、谁教育、谁办证、谁检查、谁接待、谁提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对举报擅自携带烟火进入禁烟区域或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有功人员,以此次对违纪人员罚金额的50%作为奖励。公司安全环境保卫处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逐级落实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给予逐级责任追究。
第十条 凡擅自携带烟火进入禁烟区域内吸烟的公司工,一年内第一次查获罚款300元,同时对该员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罚款300元,并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第二次查获罚款500元,同时对该员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罚款500元,并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第三次查获公司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同时与该员工所在的部门领导班子年终考核、收入挂钩。
第十一条 临时工、民工等其他外来人员擅自携带烟火进入禁烟区域或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处当事人300元罚款,同时对包工负责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第二次查获,除加倍罚款外,公司责成用人单位清退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对因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公司现行相关办法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在禁烟区域内的生产现场、场所发现不应有烟火、火柴、打火机等违禁物品,以及查出在禁烟区域内有携带烟火行为或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被当场发现的,除处罚当事人外,在当月安全管理考核中扣减单位考核分2分,并处罚单位领导班子200元。
第十四条 凡在禁烟区域内的施工场地内发现烟头、火柴、打火机等违禁物品的,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各级部门自查,查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部门参照本办法逐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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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凡被现场查获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执行人员有权扣压其有效工作证,由公司安全部门通知其所在单位,并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在册员工违反本办法的罚款,由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罚款(扣款)通知单交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当事人工资中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交纳现金。
第十八条 临时工、农民工等外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安全部门可以当场进行罚款或通知施工(用人)单位负责人交纳罚款。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每次上交的罚款金额,按本办法奖励中规定的比例反还到公司安全部门,再由公司安全部门奖励有功人员。
第二十条 执行人员有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同时给予当事人300元罚款。公司工会、纪监部门对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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