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有四种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人民银行20xx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将利用保险业洗钱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如地下保单洗钱,即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方式拉保,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利用团险业务洗钱,即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二是利用违规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保险机构索取各种非法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变相将公款化为私款或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三是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即保险机构利用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外账,用以弥补营业费用不足或向非法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各种退费的行为。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1.通过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确定的非法资金的来源除《刑法》规定的四种犯罪外,增加了“其他犯罪”,扩大了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但洗钱目的与《刑法》规定的相同。这与保险业界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有较大的差别。目前,保险业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主要包括团险业务洗钱、违规退费洗钱、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其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无论在资金来源上还是其目的均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
2.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尚未将保险业反洗钱问题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险业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如贪污、受贿、腐败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其次是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关于保险业洗钱的概念、方式及种类也没有明确界定;再次是保险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办法,以及关于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
3.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措施不到位。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中国保监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以团体寿险为例,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规定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在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20xx年又出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保险业反洗钱对策
1.完善保险业反洗钱制度。一是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反洗钱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利用金融业洗钱的上游犯罪,并在《保险法》中增加反洗钱内容,为那些因贪污、腐败等洗钱的犯罪行为提供量刑依据。二是尽快出台保险业反洗钱部门规章,明确界定保险业洗钱的方式和种类,明确规定保险业反洗钱职责;三是尽快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实施办法。国际上负责反洗钱任务的金融特别行动组于20xx年开始,要求成员国制定针对保险监管和保险实体的反洗钱准则。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市场实际的保险业反洗钱标准。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一是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落实岗位责任制。在保险监管部门设专门机构或专人专岗,在保险公司设置反洗钱责任人,层层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报告机制,确保可疑保单的反映渠道畅通,对有犯罪嫌疑的还要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完善金融业反洗钱联动机制。在现有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细化跨部门洗钱犯罪的处理协调办法,提高部门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
3.搭建保险业反洗钱信息平台。结合保险业特点,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建立反洗钱信息化网络平台。分析系统应满足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同时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为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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