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借用甲方名义购买汽车,达成如下内容:
一、车辆权属
1.年月日,乙方以全款人民币元向第三人购买了汽车一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车牌:。)(以下称“车辆”),因乙方购买前述车辆时暂未取得居住证,不符合汽车上牌/过户条件,因此乙方借用甲方名义完成了机动车过户登记。
2.办理车辆登记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税费、文本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因车辆等产生的任何费用。
3.上述车辆由乙方出资购买,暂时登记在甲方名下,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甲方不享有所有权等其他物权。
4.与车辆相关的全部证件乙方已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取得并由乙方保存。
二、车辆保险
乙方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适当的商业保险,如甲方要求查看保险单等相关投保材料,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出示保单等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如乙方决绝或迟延购买相应保险,则甲方可选择代为缴纳并由乙方偿还相关投保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其他风险承担
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产生的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及其他第三人在使用车辆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或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他权利义务
1.车辆自购买之日起即由乙方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车辆运行及支配之利益均归乙方享有,甲方无前述权利。
2.乙方应保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合法使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乙方应保证其自身取得驾驶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使用车辆时符合驾驶条件,持证上路,不得随意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或者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
(2)乙方应保证车辆运行时状况良好,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及日常维护。
3.乙方应在其自身符合深圳地区车辆过户条件之日起壹个月内及时通知并配合甲方,将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两年,乙方应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
1.若乙方在满足过户条件时拒绝、迟延将车辆从甲方过户到乙方名下,或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取得过户资格,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购车款的%作为违约金。
2.本协议首部的联系地址即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诉讼文件等送达地址。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效力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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