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乙 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现将钢结构工程分包乙方承建。为了明确双方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遵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陈江明钢结构工程
1.2.建筑面积: ㎡
1.3.施工地点:中山市东风镇
第二条、工程范围和内容:
2.1.工程规格: 栋、天面钢构工程
2.2.工程内容:工程内容以合同附件报价单明细项目及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设计图纸为准:
2.3.颜色确认:钢架面漆颜色为 色,彩板天面颜色为 色,底面颜色为 色,包角饰条为 色;
2.4.如工程内容发生变化,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工程总造价:
3.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干单价方式承建,本合同工程屋面面积为 2588 平方米。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叁拾壹万元整 (¥: 310000.00元)
3.2.本合同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之报建费、建筑公司管理费、监理费、设计图纸审图费及其它任何费用均由甲方另行向相关部门支付。材料检测费乙方支付。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所有钢梁订料后支付该项工程总造价的30%;(凭定料合同)
4.2.天面彩钢瓦进场安装起支付该项工程总造价的40%;
4.3.所有工程安装完成后支付该项工程总造价的20%;
4.4.本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该项工程总造价的7%,工程完工后三十天内甲方必须进行钢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如因非乙方原因而导致工程推迟验收,甲方必须先支付验收款,验收工作继续进行。
4. 5. 剩余3%验收合格一年后十五天内支付(不计利息)。
4.6.如甲方增加工程量,则甲、乙双方必须先确定追加金额,然后才能施工,增加金额于工程完工前付清。
第五条、开工及竣工日期:
5.1.合同签定后,依据甲方土建进度,自甲方图纸确认并交付乙方之日起,20天内备好工程全部用料,并按双方确认之图纸制作好全部钢架,在甲方提供完善的钢架安装条件之下,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3日内开工,乙方开工之日,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开工的日期;
5.2.竣工日期为乙方开始钢构安装后 15 天内竣工。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延误施工,工期顺延,并由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第六条、竣工验收及保修:
6.1.工程验收应当以设计图纸、说明书及国家颁布的相应质检规范为标准;
6.2.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书面验收通知,甲方应于接收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钢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如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后仍未组织钢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必须无条件支付工程款;
6.3.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甲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属不合格部分由乙方免费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6.4.工程未经验收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者,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甲方除无条件支付相关工程款项外,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
6.5.合同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理。
第七条、甲方责任及义务:
7.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办理审批报建手续及承担相关全部费用;
7.2.确定工程定位标准,配合乙方进行工程基础定位。协调乙方与土建方中间交工,配合施工等关系;
7.3.无偿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保证施工场地之人员、机器、材料进场畅通;拆除工地相关各种障碍物,提供吊装场地;
7.4.负责因暂停及工程竣工乙方人员离场后的材料、工具的管理;
7.5.协调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人员食宿等问题。
7.6.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须签收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
第八条、乙方责任及义务:
8.1.按时进场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不得拖延工期;
8.2.自行照看机器、材料;自备施工界区以内有关辅助设施;
8.3.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及时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情况;
8.4.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而单方终止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工程合同总造价6%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无过错方因终止合同所受的经济损失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不足部分。
9.2.在甲方按期付款,土建基础如期交付之前提下,乙方逾期完工时,甲方有权按每逾一日罚款人民币500元,最大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5%;
9.3.甲方逾期付款,经书面通知提示无效,乙方除有权停工外,并按每逾期一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并应赔偿因停工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9.4.如甲方工程停建、缓建、改建,除及时通知乙方外,应主动和 乙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和机械调迁材料积压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甲乙双方不能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甲乙双方均不负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因素清除后,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变更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担保条款:
在甲方未按合同第三、四条支付乙方工程款前,甲方自愿将本合同工程作为向乙方履行验收付款义务之担保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乙方有权优先受偿权。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
12.1.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条款解决。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前后内容有变化的以补充协议之规定为准;
12.2.如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则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12.3.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其它约定:
14.1.甲方指派 为现场代表,身份证号码为: ,负责对工程的管理、协调工作。甲方代表所签名的各种签证有效。乙方指派 为现场代表,身份证号码为: ,负责对工程的管理、协调工作。乙方代表所签名的各种签证有效。
14.2. 甲方工程款请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如果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则必须由乙方财务人员带公司证明来甲方收款。如果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向甲方借款,则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传真后方可借支,未经乙方以书面形式许可的借支,乙方不予承认。
14.3.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合同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并全款结清,除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14.5.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双方各执 壹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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